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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来读《民法典》.04
监护制度:谁能为我负责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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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节阅读 Table of conten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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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老吾老、幼吾幼,监护制度来守护
- “老有所终”,“幼有所长,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”。这是刻在咱们中国人骨子里的社会理想。说白了,就是能让所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,得到实实在在的照顾。在法律层面上,就有这么个制度设计,让这份照顾落到实处,什么制度呢?它就是监护制度。
可是,到底哪些人需要别人来监护?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,又应该由谁来监护?还有,假如监护人不称职,我们又该怎么办呢?别着急,咱们先从监护的概念说起。
简单来说,监护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保护。我们之前讲到过,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,可以把自然人分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其中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,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是有欠缺的。在日常生活中,他们往往难以独立生活,需要他人的照顾。
而监护制度,就是让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,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,从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以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比方说,一个人得了精神性疾病,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。这个时候,他就需要有一个监护人,来代替他做各种决定,比如他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治疗、他的财产该怎么处置、日常生活由谁来照料,等等等等。
那么,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?主要有两类。一类是未成年人。还有一类,是有特殊情况的成年人,比如残疾人、精神病患者等等。
咱们先来说说第一类,未成年人。未成年人,在身体素质、心智能力等方面都还不成熟,需要他人的监管、保护。那么谁是他们的监护人呢?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”
大家要注意啊,这是一种法定监护资格。要是有无良父母各种找借口,说:哎呀我工作太忙了,哎呀我离得远、不方便照顾,诸如此类的,甭管他理由多么有道理,甭管他多么情有可原,您大可以坚定地怼回去:“这,是法律规定的为人父母的责任,不得拒绝、必须履行!”
可是,这万一父母去世了,孩子不幸沦为孤儿了,又该找谁来当孩子的监护人呢?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二)兄、姐;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”
您听清了,这个是有一定顺序的,显示孩子的爷爷奶奶,然后是外公外婆,其次就是哥哥姐姐,再然后,实在没有亲人了,才是志愿担任孩子的个人或者组织。
同样,对于第二类“特殊情况的成年人”,比如残疾人、精神病患者,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法定监护人的确定,也有一套先后顺序:先是配偶,再是父母、子女,然后是其他近亲属。最后,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当然,也是需要当地居委会、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滴。
听过了这两条法条,大家是不是觉得监护人的认定非常清晰?按照顺序,规定了个明明白白?可是,在实际生活当中,监护人的认定,那可没这么简单。比如接下来我们要讲的小芳,就成了一个亲戚们你推过去我退过来的皮球,都不想接手抚养,这又是为什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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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约撰稿人Special Contributor
言语,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,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。相信法律的力量,更相信法律的温度。
关于本书 About the book
《民法典》是一本社会生活的“百科全书”,它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离世的每个阶段,影响着一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,通俗点说,每个人的生老病死、衣食住行都离不开《民法典》,我们一辈子都在和《民法典》打交道。
本系列节目,我们将一起走进《民法典》。通过具有代表性的鲜活生活案例,解读每一个故事对应的法律条文及其背后的法律道理,融会贯通各个民法知识点,为你编织一个清晰而系统、生动而实用的民法“知识网”。